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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有关规定的批复

日期:2022-05-11 10:00:29 来源:中国政府网 作者:百色ABG集团 点击:0

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有关规定的批复

国函〔2022〕42号

海南省人民政府 ,交通运输部、司法部:

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
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,按照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》 ,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,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 ,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、作业的船舶 ,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。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 ,强化信息共享 ,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,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、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,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 ,维护国家安全。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 ,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。

国务院

2022年5月5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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